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对外经贸合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自治区商务厅、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拟同意开设策克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并封关运营的请示》(内商贸字〔2024〕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8〕72号)相关要求,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呼和浩特海关和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策克口岸中蒙边民互市贸易区进行了联合验收,该互市贸易区软硬件设施基本符合验收标准,已经具备开设条件,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正式开设并封关运营。
二、阿拉善盟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互市贸易区管理制度,规范对互市贸易和互市贸易区内业主的管理;二是持续做好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确保满足监管部门要求;三是立足口岸边贸特点和优势,依托边民免税政策加快组建边民互助组、边民合作社,优化整合互市贸易区各类资源;四是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高效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进一步扩大中蒙双方边民互市贸易,全面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带动边境地区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
三、商务、海关、边检、外汇、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在通关、结汇、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全方位服务,全力保障边民互市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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