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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12-3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
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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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6件)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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