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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4〕19号
成文日期 2024-01-3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4〕19号
成文日期 2024-01-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开设满洲里铁路口岸中俄边民
互市贸易区并封关运营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2-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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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满洲里铁路、公路口岸互市贸易点的请示》(满政发〔2020〕8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拟同意开设满洲里铁路口岸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并封关运营的请示》(内商贸字〔2024〕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8〕72号)相关要求,自治区商务厅联合满洲里海关和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满洲里铁路口岸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进行了联合验收,从验收情况看,该互市贸易区软硬件设施基本合格,已经具备开设条件,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正式开设并封关运营。

二、满洲里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续做好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切实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同时,丰富互市贸易区商品种类、改进互市贸易区管理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放大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效应,主动对接“中俄新粮食陆路走廊”及“后贝加尔斯克粮食终端”等铁路转运设施项目,高效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全面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

三、商务、海关、边检、外汇、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在通关、结汇、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全方位服务,全力保障边民互市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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