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23〕2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3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23〕2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3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6件)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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