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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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全面争先发展,发挥新能源消纳在推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比例应用方面的作用,提升全区消纳新能源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碳达峰行动方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擘画了行动路线图。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的发展目标,全力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近年来,自治区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消纳需求大幅提升,为适应新能源高速增长形势,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完善新能源消纳措施,夯实基础,以高质量消纳工作促进新能源发展。

《通知》针对提升区内消纳空间、加大外送通道建设、调节能力提升、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举措,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读内容

《通知》共分稳步提升自用新能源消纳水平、有效扩大新能源外送规模、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完善新能源价格和市场交易政策、强化监督管理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步提升自用新能源消纳水平。通过实施跨地区合作新能源消纳项目,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开展存量替代、充电基础设施、新能源供暖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通过延链、补链、强链,促进新能源产业链集群消纳新能源;通过完善产业、新能源、电网一体化布局,促进新能源资源要素高效配置。

(二)有效扩大新能源外送规模。提升存量外送通道输送新能源规模,优化新能源消纳结构;研究规划新增电力外送通道,稳步提升新能源外送能力;推动新能源优先参与区外电力市场交易,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规模。

(三)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火电灵活性改造等电力系统调节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完成3000万千瓦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新增系统调节能力300万千瓦左右;到2025年底,电网侧储能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以上,电源侧储能规模达到6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全区建成抽水蓄能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开工建设抽水蓄能电站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开展“智能调度”技术路线及路径研究,提高新能源利用水平。

(四)完善新能源价格和市场交易政策。保障新能源交易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稳定新能源市场预期。创新市场化新能源项目与用电负荷结算模式,促进用电负荷消费更多绿电。持续优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价引导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

(五)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消纳政策执行通报机制,加强新能源开发、建设的调度管理。建立新能源调峰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持续加大新能源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宣传时效性。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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