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职责,更加高效有序的组织、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现就预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 预案修订的背景
原《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是根据2006年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的,在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践,我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紧急医学救援实战经验,卫生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期间又经历了多轮政府机构改革,机构名称和职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满足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后的工作需要,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的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启动了预案修订工作。
二、 预案修订的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有限提高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的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 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三种情形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及其具体类型。不适用的情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应急处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案的总体框架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主要框架分为:总则、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附则共七个部分。
五、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编制目的”方面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表述。
在“编制依据”方面增加了2006年以来新颁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了《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规范。
在“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方面,增加了“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席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专家组方面,明确了自治区组建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方面,增加了采供血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的职能职责。
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方面,增加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即:突发公共事件若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或情况复杂难控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
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障”方面,增加了近年来自治区本级医疗应急队组建情况,明确了救援主体。
新增加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的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应急队伍应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指挥部的统一指导安排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结合实际和医疗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可采取桌面和实战演练、功能和全面演练等形式。演练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应、技术规范、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等。
在“部门职责”方面,根据向有关厅局征求回来的反馈意见,对采纳的意见进行了逐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六、预案修订的程序
根据自治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启动修订工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自治区9个相关厅局的意见并全部采纳,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充分吸纳了专家提出的意见,提交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就相关修改建议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预案(审议稿)。2023年11月20日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11月29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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