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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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自治区政府对《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2017年3月出台以来,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自治区直属企业资产规模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37号令)颁布后,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情形认定、工作程序等提出了新要求,原《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自治区政府结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实际,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八章57条,重点对违规情形、损失认定、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调整规范。

(一)关于违规情形。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原《办法》中9类54种违规情形调整完善为10类69种违规情形,新增加“境外经营投资类”违规情形。

(二)关于损失认定。将标准调整为“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5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同时,保留净资产损失比例作为认定标准,并采取孰低认定原则,确保《办法》对资产规模较小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关于工作程序。将原《办法》的“受理、调查、处理、整改”4项程序修订调整为“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整改”6项程序,并细化各环节措施,明确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特色亮点

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自治区政府在加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健全完善了综合监督、业务监督、监督追责“三位一体”的格局体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了严肃追责问责。

修订后《办法》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明确责任追究机构。自治区直属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托审计中心或采取类似模式,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些举措和要求,对进一步健全我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保障。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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