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过程、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共同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都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骨干队伍。当前,顺应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期待,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思维,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度创新;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定位,强化政策支持和综合保障,拓展城乡消防救援力量覆盖面、消除空白点,是回应党和人民对消防救援队伍期待的重要课题,也是坚持“两个至上”的重要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受编制所限,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已经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大力发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成为弥补国家队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队站布局、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的必要途径。当前,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极不适应。从形势任务看,随着消防应急救援职能不断拓展,消防应急救援和安全保卫任务成倍增长,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增编困难,客观要求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对比2022年和2012年全区灭火救援任务,接警出动上升238.82%、出动消防车上升255.09%、出动人员上升201.63%。从人员数量看,国家消防救援局《县级行政区一线消防救援人员编配测算方法研究报告》指出内蒙古应配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4420人,我区现有政府专职消防员2001人,短缺54.7%。按照全国消防救援系统通用衡量标准,我区共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行政编制消防员3708人,国家行政编制消防员与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比例为1:0.54,而华东五省2020年这一比例在就已达到1:2.92,西南五省为1:1.99,华中四省为1:2.09,东北三省为1:1.56,我区行政编制消防员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比例与国家1:1的最低要求差距较为明显,与东北、西南省份差距较大。
二是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布局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求不适应。从布局来看,我区幅员辽阔、东西跨度大,交通条件相对滞后,各地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增援,只能依靠本地现有消防力量和装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全区应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302个,目前我区已建成183个、短缺119个,依靠国家增编建站难以实现,只能通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补充。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全区747个苏木乡镇(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驻79个,还应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339个。截至目前,全区已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376个,达到国家标准的139个,达到“有人员、有车辆、有站房、有经费”四有标准的237个。此外,全区各苏木乡镇(场)距离最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公路里程超过100公里的有88个、超过120公里的56个、超过150公里的28个,一旦发生警情,邻近消防力量难以在第一时间到场,极易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现有政府专职队伍保障与灭火救援战斗力要求不适应。目前,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仍存在建队主体不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建设责任不清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运行和制度机制尚未形成体系,队伍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程度不高,软硬件建设不平衡,队员身份多样、鱼龙混杂、劳务派遣用工,考核制度和激励方式比较单一,职业荣誉感不强,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职业特点不相符合;受当地经济发展限制,有时存在工资发放不及时等问题,种种原因制约了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队伍战斗力生成。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认真分析研判了我区近十年来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地方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借鉴山西、陕西、湖南、江苏、甘肃、辽宁、广东等地在明确发展定位、壮大队伍规模、提高工资待遇、拓展职责任务、发展基层力量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了各盟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今年10月,按照应急管理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总工会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 )最新要求,及时对照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意见建议。11月21日,黄志强常务副主席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核提出工作要求,全部采纳并修改完善。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破解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等瓶颈性问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建立完善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衔接配套的消防救援力量发展机制;有利于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中的经验教训上升为制度安排,将影响政府专职队建设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纳入顶层设计,为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撑,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总则、队站建设、人员管理、队伍管理、保障机制、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办法》结合消防机构改革和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实践,着力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工作机制。一是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原则和方向。《办法》第三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建设、统一管理、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向。二是明确人民政府在队伍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二)规范组织形式和人员管理。《办法》针对队伍属性不明确、职责不清晰、人员管理不统一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队伍性质、职责和队站建设要求。《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设立范围,建设标准和要求。第十条、十一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相关验收、备案制度。第十二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第二十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程序和条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盟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规定了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军人、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消防队员、具有B2及以上驾驶证和特种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三是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设置和职务设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队长、副队长、班长、副班长、消防员。消防文员一般不设职务。
(三)严格执勤训练和日常管理。一是推行职业化运作模式。《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推行职业化运作模式,实行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以及轮班值班、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二是建立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下的执勤训练机制。《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盟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执勤训练有关规定,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坚持专业化特点、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三是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晋升考察考核由盟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办法。第十九条列举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提升综合保障力度。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等问题,《办法》强化保障制度建设,提升了整体保障水平。一是强化经费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二是强化待遇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结合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并实施动态调整。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年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健康检查等待遇。三是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落实培训及补贴政策。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三、《办法》的亮点和特色
《办法》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构建“政府主导、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队伍身份属性和法定职责。《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方面。
(二)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要求。在队伍建设范围方面,《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的城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苏木乡镇(场);全国重点镇、自治区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较远(150公里以上)苏木乡镇(场)。
同时,《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房屋建筑、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草原火险地区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同时配备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与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消防工作站)合并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体系。《办法》理顺了人员招录程序和基本要求,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并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辞退情形作出规定。规范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设置和职务设置,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对应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高级、中级和低级。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队(站)长、副队(站)长、班长、副班长、消防员。消防文员一般不设职务。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保障标准。《办法》第四章保障机制,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标准总体偏低、综合保障相对滞后的问题,全面提升人员经费保障水平并建立增长机制,并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切实回应了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强烈呼声,夯实了队伍长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办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结合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并实施动态调整。合同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各地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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