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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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起草背景

营商环境评价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两年来,有力调动了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促进了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

对四个盟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其他盟市书面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盟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共征集意见25条,其中采纳15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一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合法性审核意见已全部采纳。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由6章25条组成。第一部分是总则,解读了最新背景。第二部分是评估对象和内容,明确评估范围为盟市、旗县(市、区)全覆盖。第三部分是评估方法,明确评估工作开展的时间和评估周期、部门数据获取和满意度调查的方式方法。第四部分是结果运用,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式。第五部分是实施保障,明确评估的主体责任。第六部分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参评范围全覆盖

原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抽取部分旗县(市、区),修订后明确全部盟市、旗县(市、区)纳入参评范围。

(二)提升满意度权重

原满意度权重为20%,修订后明确为30%满意度权重纳入最终得分。

(三)推行无感获取数据

加强区直部门业务系统对接,能直接获取部门数据的,尽量用数字化手段获取,以此有效减轻地方填报数据的负担。

(四)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

一是《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需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前沿距离法,已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2023年的评估工作拟于10—12月份开展,将对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全覆盖。按照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要求,具体指标体系要跟进国家动态调整。

(二)《办法》已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考虑到原试行《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建议修订后的《办法》继续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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