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拓展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快速评价出让区块地质条件、大幅增加区块出让数量,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工作,进一步繁荣矿业市场,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印发了《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拓展出让区块来源 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协同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办发〔202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权出让工作,制定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5大部分15条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严格出让准入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通知》明确要求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新设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矿产资源等规划要求;明确要求严格落实禁止限止区域勘查开采管理,凡出让矿业权应符合“三区三线”、“三线一单”以及相关部门管控要求。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建设。为适时掌握出让资源底数,《通知》明确“已有找矿成果、基础地质资料、地方部门和社会建议”四个渠道,实时拓展区块来源。为强化矿业权出让项目精细化管理,明确升级现有信息系统,按照“统一建设、分级负责、适时调整、动态更新”原则加强出让项目入出库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出入库流程以及要求。
(三)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主导作用,除特定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不得协议出让。主要包括四类特定情形: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区块范围不超出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相邻矿业权之间垂直直线距离不超过350米且达到转采条件的夹缝资源、符合特定条件的周边资源。
(四)全面规范出让工作流程。为优化工作程序,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通知》明确除煤炭整装井田外,其他厅发厅权限矿种矿业权委托盟市组织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协议出让工作流程;明确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应前置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等管理部门和属地旗(县、区)政府意见,符合条件的,经盟市政府(行署)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通知》明确了落实矿业权出让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出让制度规定、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出让业务指导等有关要求。
三、有关说明
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厅发内自然资字〔2023〕19号、内自然资字〔2023〕340号、内自然资字〔2023〕584号等文件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要求已不符,以《通知》规定为准。原内自然资字〔2024〕57号文件未要求水利、文物、交通、军事等行业政策进行核查,本次通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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