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达布希拉图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牛宝亮、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达布希拉图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自治区气象局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两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气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规保障。下面,我就两部《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两部《条例》的修改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历经2000年、2018年两次修正,为加强自治区气象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于2018年进行修正,为加强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气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同时,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和关于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办好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贡献气象力量,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各项任务落地,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助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两部《条例》出台过程
2023年12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全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对两部《条例》涉及内容提出初步修改建议。2024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两部《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两部《条例》进行多次集中研讨和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2月22日经第六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修正草案。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农牧业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汇报了两部《条例》修改情况,并根据会议要求,再次对两部《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进行实地调研。3月26日,两部《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两部《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共修改8条,新增2条。《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修改6条,新增1条。新修改的两部《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两部《条例》聚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条款。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规定多部门要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交通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同时,规定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有效解决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提供法规依据。
二是拓宽气象服务领域。为发挥好气象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两部《条例》 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因地制宜打造气候生态品牌。要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涉及安全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和新区推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是规范气象行业管理。为依法履行气象行业管理职责,两部《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两部《条例》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责任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两部《条例》,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加快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围绕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气象工作的需求,主动融入,积极拓展气象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气象力量。
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本次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都属于地方性法规,请介绍一下我区气象地方立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莹:感谢这位记者对气象工作的关注。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在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佑护人民安全福祉上意义重大。气象立法工作,是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坚持气象地方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气象地方立法体系。目前已形成“3+5+8”的地方气象立法体系,截止目前,共有自治区地方性法规3部,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5部,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另外,设区的市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8部。今年,我们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本次修法重点是聚焦发展需求,拓宽气象服务领域,规范气象行业管理,以修法作为具体举措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气象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气象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认真贯彻实施两部《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围绕气象服务自治区“五大任务”,重点聚焦气象助力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培育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农畜产品气象区域共用品牌,助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围绕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抓手,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围绕两部《条例》实施,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我区地方气象立法体系。
中国气象报内蒙古记者站记者: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明确了气象事业的公益属性,增加了新的服务领域,请您谈一谈气象部门是如何服务保障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围绕《条例》的贯彻,气象部门下一步将开展哪些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牛宝亮:感谢这位记者对气象工作的关注。
把内蒙古建设成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是党中央交给内蒙古的重要任务,做好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气象服务是气象部门的责任。近年来,全区气象部门通过以下工作服务保障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是建立了天空地一体化全域生态气象综合立体监测网,开展气候条件和气象灾害对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估,围绕“一湖两海”、察汗淖尔、内蒙古黄河流域以及科尔沁沙地、京津风沙源、“三北”防护林等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及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气象监测评估服务,年均发布评估报告400余期。二是围绕森林草原防灭火气象保障需求,与应急、林草部门建立了森林草原防灭火三位一体的应急联动机制,灾前开展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火情遥感监测,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开展精细化火场气温、降雨、风向、风速等气象预报,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为火灾扑救提供保障服务。三是深化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合作,开展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大气污染潜势气候预测、大气自净能力精细化评价气象服务,为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管控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精细化环境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四是构建空地一体化人工增雨(雪)作业体系,开展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雪)常态化作业,在抗旱减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降尘减污、生态保护修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对气象保障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的新要求,气象部门在继续做好现有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气象服务的同时,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挖掘全区特色气候资源,支持各地申报国家气候生态品牌,为实现绿水青山生态价值转化提供气象保障服务。二是根据各地需求和优质农畜产品产地气候优势,支持各级政府开展优质农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提升优质农畜产品价值。三是联合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减少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和城市内涝影响,为气候生态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四是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生产企业避免和减轻气候灾害影响气象服务需求,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研究,按需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区域经济发展避免、减轻气候灾害影响提供保障服务。
北疆新闻记者: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近年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汛期将至,聚焦《条例》的贯彻,气象部门如何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牛宝亮:感谢这位记者对气象工作的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稳步提升。全区建成了“三站一中心”卫星遥感接收应用体系,建成21部天气雷达、2740个气象站、233个土壤水分观测站;建成了年、季、月、周、日、小时的无缝隙智能气象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90%,强对流预警提前量达到53分钟,为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指挥调度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公众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了有效支撑。二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覆盖面和时效性持续提升。建成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大喇叭、电子显示屏、微信等多渠道给各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8.89%。与自治区广电局联合推进应急广播直播星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试点,极大的提高了边远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三是部门联动防灾减灾综合效益显著。区、盟、旗三级政府均成了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级各部门均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了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数持续稳步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比例连续多年低于1%。
汛期将至,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全球处于厄尔尼诺状态衰减阶段,即将于夏季进入拉尼娜状态。根据以往经验,在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状态交替过程中,我区容易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计今年汛期全区气候情况总体为一般至偏差,涝重于旱,暴雨、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在这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背景下,气象部门将通过以下措施,切实发挥好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一是统筹应用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建设成果,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提前量,结合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为各级党委政府指挥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二是联合应急、通信管理、广电及电信运营商共同推进气象预警信息绿色发布通道建设,持续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覆盖面和时效性。三是强化部门联合会商研判,做到应急联动,及时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四是配合各级政府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指导、督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标准、启动程序,启动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的措施、谁来实施等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指导重点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御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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