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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24〕6号
成文日期 2024-01-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24〕6号
成文日期 2024-01-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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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聚力办好“两件大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精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油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提升特色作物产量及效益,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710万亩以上。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支持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213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开展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逐步开发盐碱地,加强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广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1.4亿元支持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按照“5+N”的总体布局,继续加强对草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领域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N个重点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大专项的支持,增加微生物、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研究方向。〔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8.支持优质种源培育,对育种能力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种公牛每年排名结果,对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进行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分3年共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2.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4.扎实推进粮油、肉类生产,实施粮油、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15.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6.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建设。推动“蒙”字标认证,打造内蒙古绿色有机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

17.支持药材规模化种植,培育自治区道地药材、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对认定为自治区级道地药材种植基地、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统筹相关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选择优势旗县(市、区)建设中药材高产高效种植示范区和中药材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药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8.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9.对于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按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3.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2022年1月1日后通过研发或引进方式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1类或2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蒙)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产品(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取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奖补,原则上单个品种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药监局、财政厅〕

26.鼓励药物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并承诺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医疗机构承接自治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项目的,按照本项目与本机构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费用的5%给予医疗机构奖补,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27.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和孵化平台建设。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鼓励成熟的生物医药孵化平台入驻自治区,为初创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完善的办公、研发、生产、注册报批服务,推动更多原创成果和技术在自治区转化落地。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生物医药孵化平台,每进驻1家生物医药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单个平台每年最高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药监局、财政厅)

28.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29.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与煤炭企业积极开展供需对接,高比例签订煤炭长期购销合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0.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2.制定新增大型用电负荷绿电应用实施细则,对拉动工业经济增长作用明显,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能耗、环保等政策要求,且年用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高比例绿电供应解决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3.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按照“以供定改、确村确户、先立后破”原则,对全区煤改电客户实行统一规划、分批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不低于1600辆。购买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补贴。其中,充电车每车补贴4万元,换电车每车补贴4.5万元。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6.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建设充电桩。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类充电设备统一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7.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8.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给予奖补。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9.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招商引资、亩均效益、税收贡献、争先进位、科技创新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0.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支持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

41.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安排7亿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在低碳能源、防沙治沙、稀土、乳业、种业,以及前沿技术领域安排部署一批重大科技任务。安排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1.2亿元,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已争取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和大青山实验室建设。支持乳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草业技术创新中心各1亿元经费,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育、仪器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42.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引导和推动自治区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耕细作”,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成分,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铁合金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对使用氢冶金、二氧化碳替代氩气冶炼、直流炉等新技术、新装备的铁合金试验示范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6.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7.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引导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纪人等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49.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0.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51.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2.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盟市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发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开展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电商化改造,开展网上主题消费促进活动,提升电子商务集聚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54.使用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税务局)

55.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300万元,给予自治区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56.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57.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的标准,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58.结合自治区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距离苏木乡镇路途较为偏远、“快递进村”较为困难的脱贫村和有寄递服务需求但未设立服务点的建制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500元/月,补贴至2025年。〔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59.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60.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壮大文旅商贸服务业。

61.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62.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对旅游休闲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四地”重点项目、乡村旅游、重点文旅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3.安排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旅游驻场演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推动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4.对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5.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67.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8.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9.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巩固海外仓培育工作,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开展口岸运行质效提升工作,对货运量、客运量、交通工具3项运行指标按照合理权重比例给予补贴支持,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70.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1.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72.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纳入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地区给予1亿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73.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鼓励和支持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充分发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大家政劳务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提升家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75.严格落实经国家批准启用的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待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严格执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水利厅、能源局〕

76.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77.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二)加强水资源要素保障。

78.加快推进盟市间水权二期工程建设,力争2024年为沿黄盟市解决500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三)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79.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80.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1.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82.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4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5%。(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83.对当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达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500万元。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10%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84.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3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5.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实施草原保险试点政策,推动草原保险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6.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87.2024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2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在做强已有产业、孵化新兴产业、捕捉未来产业的作用,推动生物医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促进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8.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流动性和刚性兑付、兑付信用债违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

89.有效应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让费减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90.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91.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五)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9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9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符合条件来内蒙古就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4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185个、19.55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5.对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

96.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97.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9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99.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100.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监管,重点治理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或转嫁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01.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02.积极争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支持“即卸即装”运输模式,推广实施“铁路快通”应用。(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03.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持续推动“全区通办”改革,动态调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逐步扩大事项通办范围,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跨省通办”。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企业身份识别认证。(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104.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项目承建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工业园区延伸,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为载体,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105.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推进质量技术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06.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07.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产业发展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108.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0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1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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