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印发〈乌兰察布中欧班列集散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乌政发〔2023〕1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乌兰察布中欧班列集散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案》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关于提升乌兰察布中欧班列集散能力的工作要求,以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构建亚欧大陆物流新通道为目标,围绕加强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健全班列运营体系、打造高效枢纽平台,创新经营服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运贸产城融合发展,努力将乌兰察布打造成为中欧班列中部通道集结中心,聚焦自治区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促进自治区更好服务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发展格局。
三、你市要强化主体责任,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发展思路、功能定位,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加强平台建设,拓展对外合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打造内蒙古中欧班列品牌。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中欧班列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对乌兰察布中欧班列集散中心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自治区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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