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12年开始试编,结合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实际,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有关要求,加强与改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对现行的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框架
《办法》共九部分39条,对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要求。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实施范围和编制原则。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明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既包括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监管的企业,也包括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三章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一定比例上交的应交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第四章预算编制。规范预算草案编制内容和流程,预算草案编报流程为:国资预算企业申报收支计划,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草案,自治区财政厅统筹编制预算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预算草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第五章预算执行。明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程序、资金分配审批程序、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等。第六章决算。规范决算草案编制与审批流程。第七章绩效管理。说明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等。第八章监督。规定预决算公开、罚则等事项。第九章附则。
三、特点及亮点
一是管理制度“三合一”。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0〕1166号)的主要内容修订后,作为第四章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的主要内容修订后,作为第三章收支范围和第五章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体框架性制度。
二是管理过程“全覆盖”。《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通过总则、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附则,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管理作出了规范要求,重点对纳入实施范围、各管理环节的职责、加强收益收交、优化支出结构、改进收支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三是绩效管理“重实效”。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中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的相关要求,规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四、重点修订内容
(一)扩大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明确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是所有自治区本级国有一级企业:从经济类型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从组织形式上看,包括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出资部门类型看,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监管的企业(含金融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此外,由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但未纳入其(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也视为一级企业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二)建立健全收益上交机制。为确保收益应交尽交,提高企业上交收益的积极性,《办法》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按照分类分档规则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红行为,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不应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优化支出结构。明确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预算安排应当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四)改进收支管理。明确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合理测算,执行中要确保利润申报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上交收益;强化预算支出审核,坚持政策导向,资本性支出按程序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费用性支出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五)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入力度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2号)“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明确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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