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 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法律 | 市行政审批局 | 立项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 | 第三方的承诺书或有关调解意见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书) | 【规范性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政〔1992〕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规范性文件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3 |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佐证文件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1、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2、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附件2 第18项 项目名称: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实施机关:由自治区林业厅下放至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市行政审批局 | 行业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4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第二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首次申请申报材料中包括“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企业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5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第二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增项申请申报材料中包括“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企业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6 | 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手续 | 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 | 社保中心 | 企业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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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办理人员暂停参保业务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60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法规 | 社保中心 | 企业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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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亡职工配偶无再婚证明 | 工伤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2】11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中心 (工伤科) |
民政部门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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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校就读证明 | 工伤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2】11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中心 (工伤科) |
学校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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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工伤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2】11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中心 (工伤科) |
社保经办机构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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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退休人员是否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律 | 市社保中心 (综合业务科、待遇支付科) |
卫健委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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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火葬证明 |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丧葬事宜 | 《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火葬:(一)火葬区常住人员死亡的;(二)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三)非火葬区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由国家、集体供养的人员死亡的; | 行政法规 | 市社保中心 (待遇支付科) |
民政殡葬部门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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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文革伤残证明 | 办理企业离休文革伤残人员丧葬事宜 | 1.《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4号),“二、“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离休人员死亡后,执行因公死亡抚恤费标准。”2.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八个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中心 (待遇支付科) |
组织部门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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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证明 | 办理企业离休文革伤残人员丧葬事宜 |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4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中心 (待遇支付科) |
组织部门 | √ | 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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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身份证 | 犬证申领 | 依据《呼和浩特市养 犬管理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 | √ | √ | 行政确认 | ||
16 | 犬只免疫证 | 犬证申领 | 依据《呼和浩特市养 犬管理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机关 | 呼和浩特市 农牧业局 |
√ | √ | √ | 行政确认 | ||
1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开办旅馆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4第8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附件第15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行政法规 |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 | 旅馆经营者 | √ | 行政许可 | ||||
18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开办刻制公章企业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41项 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4第6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行政法规 |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 | √ | 行政许可 | ||||
19 | 内蒙古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
行政 法规 |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20 | 当事人现在持有的身份证证件与此前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不同,但可以推定为系繁体字、简化字、同意字、书写或识别错误,且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一致,当事人声明为同一人的。 | 不动产登记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一)一般事项 1.当事人现在持有的身份证证件与此前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不同,但可以推定为系繁体字、简化字、同意字、书写或识别错误,且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一致,当事人声明为同一人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1 | 当事人声明其系小微企业申请登记费等费用减免的 | 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一)一般事项 2.当事人声明其系小微企业申请登记费等费用减免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2 |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非公证继承登记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1.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做陈述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3 |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做陈述的。 | 非公证继承登记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1.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做陈述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4 | 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满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 非公证继承登记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2.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满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5 |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无死亡时间信息,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 非公证继承登记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3.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无死亡时间信息,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6 | 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但当事人陈述系同音字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笔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 非公证继承登记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3〕336号)中“一、适用范围”中的“(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4.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但当事人陈述系同音字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笔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 部门政策性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确认 | ||||
27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部门规章 | 市气象局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 | √ | 行政许可 | ||||
28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 | 市气象局 | 施工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9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呼市交通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30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三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旗县交通运输局 | 培训业务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31 | 船员培训证明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旗县交通运输局 | 培训业务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32 |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部门规章 | 呼市交通局、旗县交通运输局 | 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单位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33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证明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部门规章 | 呼市交通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34 | 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国家 | 法律援助机构 | 个人 | √ | 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