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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单列一个部分进行论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人才”一词出现了16次。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
一、新时代对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对青年法学人才培养工作提出过许多具体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青年法学人才培育的品德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决定》也强调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性。《意见》强调,“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
二是青年法学人才培育的实践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意见》也指出,“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互融合”,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三是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综合性要求。一方面是多学科的交叉培养,如《意见》强调,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另一方面是多岗位的锻炼,如《决定》强调,要畅通人才交流渠道。
四是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本土性要求。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意见》强调“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
二、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中培育青年法学人才
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培育青年法学人才的时代背景,而法治现代化实践是培育青年法学人才的重要场域。
(一)强化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导向。首先,法学教育不应当仅仅是教室里的教育,要把课堂延伸到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甚至监狱等实务部门。其次,法学研究立足在中国大地上。法学研究者要进一步发现、提炼、阐释中国本土法理。
(二)强调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实践考核与对实务工作的理论提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不仅是青年法学人才培育过程的重要导向,更应该是人才考核的“指挥棒”。
一方面,要强化对青年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考核。要将法律实践作为考核青年法学人才的硬性指标,不能只作为加分项、选择题,而是要作为必做题。当然,这种考核并不是为了为难青年法律教学科研人员,而应当以促进其全面发展为目的。因此,考核的同时,要提供更多的机会让青年法学人才在多岗位上进行锻炼。我们既要鼓励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到重要岗位上锻炼,也应要求其到基层一线的法治实践中锤炼。
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提升青年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研究能力考核。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到实务部门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应有学术科研的锻炼。
(三)加强涉外领域的青年法学人才培育。涉外法治青年法学人才培育可以充分借鉴改革开放的思路,统筹推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走出去”。良好的外语能力是“走出去”的前提,法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和外国语学院的合作,提升青年法学人才的外语水平。当前多所外国语大学设有“法学+小语种”的双学位培养方式,该经验可进一步在其他高校推广。国家层面应进一步拓宽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到国际组织实习、挂职、就业的渠道。
二是“引进来”。推动与域外法律服务机构共建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法律查明中心等涉外机构,吸引更多优质域外法学人才在我国提供服务。
(四)加强对青年法学人才的机会供给。青年优先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具体在青年法学人才的培育中,有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自上而下地制定专门政策。《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从顶层规划为青年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相关部门也可以参照制定中长期青年法学人才发展规划,系统谋划、科学规划青年法学人才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并且突出贯彻党管青年法学人才原则和青年法学人才优先发展理念。
二是建议各期刊、法学机构主动作为,探索支持青年法学人才的各类举措,共同促进青年法学人才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单列一个部分进行论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人才”一词出现了16次。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
一、新时代对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对青年法学人才培养工作提出过许多具体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青年法学人才培育的品德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决定》也强调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性。《意见》强调,“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
二是青年法学人才培育的实践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意见》也指出,“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互融合”,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三是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综合性要求。一方面是多学科的交叉培养,如《意见》强调,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另一方面是多岗位的锻炼,如《决定》强调,要畅通人才交流渠道。
四是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本土性要求。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意见》强调“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
二、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中培育青年法学人才
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培育青年法学人才的时代背景,而法治现代化实践是培育青年法学人才的重要场域。
(一)强化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导向。首先,法学教育不应当仅仅是教室里的教育,要把课堂延伸到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甚至监狱等实务部门。其次,法学研究立足在中国大地上。法学研究者要进一步发现、提炼、阐释中国本土法理。
(二)强调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实践考核与对实务工作的理论提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不仅是青年法学人才培育过程的重要导向,更应该是人才考核的“指挥棒”。
一方面,要强化对青年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考核。要将法律实践作为考核青年法学人才的硬性指标,不能只作为加分项、选择题,而是要作为必做题。当然,这种考核并不是为了为难青年法律教学科研人员,而应当以促进其全面发展为目的。因此,考核的同时,要提供更多的机会让青年法学人才在多岗位上进行锻炼。我们既要鼓励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到重要岗位上锻炼,也应要求其到基层一线的法治实践中锤炼。
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提升青年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研究能力考核。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到实务部门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应有学术科研的锻炼。
(三)加强涉外领域的青年法学人才培育。涉外法治青年法学人才培育可以充分借鉴改革开放的思路,统筹推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走出去”。良好的外语能力是“走出去”的前提,法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和外国语学院的合作,提升青年法学人才的外语水平。当前多所外国语大学设有“法学+小语种”的双学位培养方式,该经验可进一步在其他高校推广。国家层面应进一步拓宽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到国际组织实习、挂职、就业的渠道。
二是“引进来”。推动与域外法律服务机构共建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法律查明中心等涉外机构,吸引更多优质域外法学人才在我国提供服务。
(四)加强对青年法学人才的机会供给。青年优先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具体在青年法学人才的培育中,有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自上而下地制定专门政策。《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从顶层规划为青年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相关部门也可以参照制定中长期青年法学人才发展规划,系统谋划、科学规划青年法学人才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并且突出贯彻党管青年法学人才原则和青年法学人才优先发展理念。
二是建议各期刊、法学机构主动作为,探索支持青年法学人才的各类举措,共同促进青年法学人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