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33423E/2023-067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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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文 号 | 内金监发〔2023〕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区内各融资担保机构: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办理流程
在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时,如申请人(融资担保公司,下同)日常监管由盟市级监管部门履职,申请人可直接向盟市级监管部门提交审批、备案申请材料,无需向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关于有权机构批准文件
在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三项变更审批事项时,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交“有权机构批准文件”要件,即政府出资部门或国有控股股东批准合并、分立或减资的文件。
三、关于验资报告提供时限
在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三项变更审批事项时,“合并、分立、减资后(拟设立)公司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需与审批内容一致)”要件在我局批准申请人合并、分立、减资申请后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